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心周企服 发表于:2022-12-27 10:36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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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准入
(一)网络视听业务准入范围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的,应当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具体包括4类17项: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4)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5)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2.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2)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3)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4)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5)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6)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7)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3.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2)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4.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1)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2)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3)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要求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申请该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数字出版服务(含网络游戏)等其他行业特许经营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并符合相关合规性要求。



(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所需材料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有关许可或备案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ICP备案证书);

4.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1份(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原件1份(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度类材料原件1份(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8.节目来源材料复印件1份(如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发证(3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办事指南—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网络视听平台企业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和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退出机制

1.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3.对违规播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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