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工程协议 经理起诉要款被驳
乌鸦小编 发表于:2013-11-20 09:3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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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与北京延庆县某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刘某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在协议书中签字。后因部分工程款未付,刘某起诉村委会给付所欠工程款。近日,延庆法院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2008年7月20日,延庆县沈家营镇某村委会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村委会的办公用房,刘某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在该协议中签字。工程完工后,村委会未全额给付工程款,为此刘某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给付所欠工程款26.7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刘某系北京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在建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以个人的名义要求村委会给付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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