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准入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二)设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资质要求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等,详见本指引第六章。 (三)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向原发 证机关备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提供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 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证》。 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六十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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